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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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2023-02-06)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0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文號:40-112-030002 事由:未依許可或登記事項操(運)作,爐石、爐碴, |
否 |
限2023-05-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1-06 (2022-11-10)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10001 事由:1.申報紀錄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 2.未於30日內完成再利用且未申請展延,此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3-0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16 (2022-05-11) *違規情節重大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6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0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120009 事由:該廠從事水泥業,於廠內露天堆置氧化碴,未設置處理單元及相關設施可收集處理其逕流廢水,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5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於110年11月8日開立違反環保法規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要求該廠應於110年12月7日12時前完成改善。查該廠分別於110年12月7日及111年1月5日向本府申請展延限改天數,本府分別於110年12月8日及111年1月6日同意將限期改善期限展延至111年2月6日,惟本府於111年2月8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廠仍未改善完成,遂再次開立違反環保法規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要求該廠應於111年5月9日17時完成改善。本府於111年5月11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廠仍未改善完成,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以罰鍰。 |
否 |
限2022-08-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62,000 分期繳款中 |
2022-07-06 (2022-05-11) *違規情節重大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99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0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70001 事由:貴廠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於廠內露天堆置氧化碴,未設置處理單元及相關設施可收集處理其逕流廢水,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5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於110年11月8日開立違反環保法規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G-20-00207),要求貴廠應於110年12月7日12時前完成改善。查貴廠分別於110年12月7日以110年盛字第120701號函及111年1月5日以111年盛字第010501號函向本府申請展延限改天數,本府分別於110年12月8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100039613號函及111年1月6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110000498號函同意將限期改善期限展延至111年2月6日,惟本府於111年2月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仍未改善完成,遂再次開立違反環保法規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G-20-00211),要求貴廠應於111年5月9日17時完成改善。本府於111年5月1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廠仍未改善完成,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以罰鍰。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限2022-08-09前改善 不須改善 |
999,000 不須繳納 |
2022-06-10 (2022-03-16)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60005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3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於宜蘭縣冬山鄉東城村東福路140號取得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編號:M03)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前逕行堆置氧化爐碴(經量測體積約3859.75立方公尺)及破碎篩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
否 |
限2022-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06 (2022-02-08)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8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0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30003 事由:該廠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於廠內露天堆置氧化碴,未設置處理單元及相關設施可收集處理其逕流廢水,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5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並於110年11月8日開立違反環保法規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要求該廠應於110年12月7日12時前完成改善,另於110年12月6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100039508號函開立處分在案。查該廠分別於110年12月7日以110年盛字第120701號函及111年1月5日以111年盛字第010501號函向本府申請展延補正天數,本府分別於110年12月8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100039613號函及111年1月6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110000498號函同意將限期改善期限展延至111年2月6日,本府於111年2月8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廠仍未改善完成,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以罰鍰。 |
否 |
限2022-05-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70001 |
8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2-18 (2022-01-10)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20001 事由:貴公司於110年12月1日籍111年1月6日收受基隆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420003-B2-2、420007-B5),但收受期間內該項原料並未登載於現行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事實明確,故逕行處分。 |
否 |
限2022-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24 (2021-11-18)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20006 事由:本局110年11月18日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於110年9月起收受基隆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420003-B2-2、420007-B5)共計9523噸,但該項原料並未登載於廢清書中,且現場堆置營建篩分後產品及爐碴堆置區域與廢清書登載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事實明確。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06 (2021-11-05)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120001 事由:該廠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於廠內露天堆置氧化碴約2900公噸,惟現場未設置處理單元及相關設施可收集處理其逕流廢水,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5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 |
否 |
限2022-02-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30003 |
16,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