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 2022-02-07 (2019-07-26) *違規情節重大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6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20001 事由:貴公司所屬第二廠從事造紙作業(行業別:造紙業-使用廢紙為原料未達60%以上者,地址:宜蘭縣五結鄉鎮安村二結路六三號),於108年7月26日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234mg/L,最大限值:160 mg/L),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獲屬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查本次違反之日起1年內已違反同一條規定2次,依同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認定為情節重大。 | 否 | 限2019-09-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6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 2022-01-06 (2019-10-26) *違規情節重大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7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10004 事由:貴公司所屬第二廠從事造紙作業(地址:宜蘭縣五結鄉鎮安村二結路六三號),經查該廠於108年10月26日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86mg/L,最大限值:160 mg/L),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查本次違反之日起1年內已違反同一條規定4次,依同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認定為情節重大。 | 否 | 限2019-1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574,000 已分期已繳清 | 
| 2021-09-13 (2019-07-26) *違規情節重大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4 事由:貴公司所屬第二廠從事造紙作業(行業別:造紙業-使用廢紙為原料未達60%以上者,地址:宜蘭縣五結鄉鎮安村二結路六三號),於108年7月26日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234mg/L,最大限值:160 mg/L),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獲屬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查本次違反之日起1年內已違反同一條規定2次,依同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認定為情節重大。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2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 限2019-09-02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950,000 不須繳納 | 
| 2019-08-20 (2019-04-30) *違規情節重大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80002 事由:該公司第二廠從事造紙業(使用廢紙為原料未達60%以上者),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宜縣環排許字第00155-17號)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30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D01)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292 mg/L,最大限值:16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19-06-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9-06-25 (2019-03-21)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3 事由:該公司第二廠從事造紙業(使用廢紙為原料未達60%以上者),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宜縣環排許字第00155-17號)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1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D01)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23.0 mg/L,最大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1,120 mg/L,最大限值:16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1,2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9-04-16 (2019-02-01)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01 事由:該公司第二廠從事造紙業(使用廢紙為原料未達60%以上者),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宜縣環排許字第00155-17號)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1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D01)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62.0 mg/L,最大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172 mg/L,最大限值:160 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8-06-20 (2018-05-02)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60003 事由:貴公司所屬第二廠從事造紙作業(地址:宜蘭縣五結鄉鎮安村二結路六三號),經查該廠107年5月2日未依核准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內容運作(T01-07接觸氧化池許可證內容登載2池,稽查時現場共4池,且尺寸與許可證內容登載不符、T01-10污泥濃縮槽許可證內容登載1槽,稽查時現場共2槽,且尺寸與許可證內容登載不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備註:限期改善部分決定不受理(非罰鍰處分撤銷理由) | 不須改善 | 126,000 不須繳納 | 
| 2015-01-07 (2014-12-01)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1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1-11-07 (2011-09-05)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一、貴公司所屬第二廠於100年9月5日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200 mg/L,最大限值:16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項次一規定處新臺幣11萬元整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一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11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0-06-03 (2010-03-01)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5月04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60001 | 否 | 限2010-05-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0-05-14 (2010-03-11)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6月09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099-050019 | 否 | 限2010-06-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0-01-21 (2009-12-10)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01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09-02-18 (2009-01-10)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罰鍰新台幣7萬元正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 文號:30-098-02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08-04-08 (2008-01-19)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罰鍰新台幣24萬元限改日期:097年03月19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文號:30-097-040002 | 否 | 限2008-03-19前改善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