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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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2022-04-22)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11-080006 事由:貴處所有「錦眾十一主給11-4小給等改善工程(地點:宜蘭縣五結鄉、冬山鄉新設排水溝、道路修復工程)」,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規定,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42營建工地規定(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請核准後並據以實施。經查該工程已於111年3月21日完工並於111年4月22日申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申報,惟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核准後並據以實施,已違反前揭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否 |
限2022-04-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