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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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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4 (2023-11-28)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30001 事由:臺端所有「高境徽、廖靜雯廠房新建工程」,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規定,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42營建工地(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請核准後並據以實施。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8日派員前往前揭營建工程稽查,現場已完成地基基礎結構,興建地上一層結構中,惟仍未檢具削減計畫報請核准,核已違反前揭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否 | 
            限2024-03-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