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
2022-05-18 (2021-12-29)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07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50003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2月29日派員至本縣三星鄉大洲路***號稽查,於周界外發現有異常排煙之情事,且貴廠雖領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編號:M01)固定污染源許可證(許可證字號:G****-**)在案,現場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運作中,惟當時操作壓差為17毫米水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登載之操作範圍(60~200毫米水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將依同法第62條規定處以罰鍰。 |
否 |
限2022-02-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