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3 (2019-12-13)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9-030015 事由:至罡鼎有限公司會同財務人員至後方水幕式異味防制設備排放口稽查,於周界外發現有噴漆產生之異味污染物情形,現場靜風,排除其他異味干擾。
稽查時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運作中,異味污染物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當時廠內正進行噴漆作業。 |
否 |
限2020-02-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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