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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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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2017-09-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6-110040 事由:本局於106年9月16日派員至臺中港33號碼頭執行稽查作業,查核當時貴公司於33號碼頭進口貨櫃時導致硝酸外洩,現場黃煙(硝酸)瀰漫且有嚴重之惡臭酸味,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規定,因貴公司於洩漏當下已將現場清理完成,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