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2021-04-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0-080008 事由:稽查時現場2位客人使用擴音設備唱歌中,經查該店未登記視聽歌唱業或視聽及歌唱業,依本府109年5月13日府環噪字第1090114753號公告,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不得使用非屬營業用卡拉OK之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情形,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1項第4款,爰依同法第23條規定告發。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