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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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2022-03-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1-040629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231-S3、自用大貨車)於111年3月2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貴公司該車輛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1-02 (2021-09-10) |
桃園市 |
主旨:命貴公司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0-110004 事由:案經本局110年8月20日會同本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前往本市大園區台61快速道路橋下(PB13橋墩旁),現場發現營建剩餘土石方(廢磚、泥土、混凝土塊等)及夾雜廢木材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2堆;經量測堆置區體積合計約為14.6立方公尺(A堆:長約3.3公尺,寬約3.0公尺,高約0.6公尺=5.9立方公尺、B堆:長約5.8公尺,寬約2.5公尺,高0.6公尺=8.7 立方公尺),經調閱路口監視畫面,發現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231-S3)於110年8月17日載運上開廢棄物至該地點棄置;另本局於110年9月10日前往本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後續追蹤,查貴公司負責人坦承於110年8月17日駕駛上開車輛載運至棄置點棄置,惟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行為。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