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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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2021-10-04)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0-120002 事由: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 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 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 管理辦法第10條: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時,未妥善處理洗車廢水。 |
否 |
限2021-10-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