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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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2021-07-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元整,因污染行為已經消失,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30005 事由: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不須改善 |
1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03 (2017-03-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 文號:20-106-050009 事由:貴公司從事其他燃料批發業,領有本府核發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許可證,證號:販證字第H048-01號」,販賣之對象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生煤許可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以領有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通知進行檢測者為限。惟查貴公司販賣之對象詠崧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屬符合上述規定之廠家,貴公司販賣生煤予該公司之行為,核已違反生煤許可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