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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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2018-05-3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090015 事由: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4桃廢清字第0930-1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核發機關變更時,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由原核發機關轉請變更後之核發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惟貴事業遲於107年8月16日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7年6月11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875-S5)過戶予博塘通運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21 (2019-05-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050006 事由:1.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50105090F號修正公告事項三辦理。2.案經本局108年3月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勾稽區間:108年3月),發現貴事業未上網申報108年3月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19-06-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07-23 (2019-07-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70007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8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之負責人(蕭佳雯)與機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瑞慶里寶慶路514之1號11樓)已完成變更(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108年6月3日),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本局辦理變更,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