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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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2018-12-1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08-09002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前於107年8月30日查獲貴公司於本市蘆竹區錦福路24號貯放廢尿素板及廢銅箔(基板),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未登載可於該址進行廢棄物貯存場及轉運站,經本局依法裁處並限期令貴公司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依法執行按次處罰。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23 (2018-08-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07-11005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蘆竹區錦福路24號貯放廢尿素板及廢銅箔(基板),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未登載可於該址進行廢棄物貯存場及轉運站。 |
否 |
限2018-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13 (2018-09-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7-090006 事由:經本局107年9月7日現勘查核結果,貴事業甲級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張○○於106年7月7日離職後由負責人邱○○代理,且依規定應於30日內另聘並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惟遲至今仍未收到貴事業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核已違反規定。 |
否 |
限2018-10-01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3-30 (2016-03-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5-03001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