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有分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6091580
管制編號: H42B7253
事業名稱: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有分公司
事業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一八九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百貨公司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9-06
(2021-07-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90020
事由:經查貴事業(管制編號:H42B7253,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189號)領有經桃園市政府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3956-01號)」且有效期限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20日止,惟貴事業迄今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即逕行營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21-1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12
(2018-01-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07-020011
事由:貴分公司頂樓之冷卻水塔及排風(煙)機,產生噪音擾寧;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2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該冷卻水塔及排風(煙)機運轉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63.2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之日間營業場所第二類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於106年12月22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再於107年1月3日派員前往複查,至相同地點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57.6分貝(已依法修正音量),仍未符合前述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超出管制標準0.6分貝。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