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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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2024-01-1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100078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C-7873)於113年1月10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0-01 (2024-01-15)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100079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C-7706)於113年1月15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0-01 (2024-01-16)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100080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365-T6)於113年1月16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03 (2022-09-2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13-010001 事由:受處分人之營建工程(工程名稱: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P111P11110-1、P111P11110-2)於112年12月7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111年9月22日開工),未依期限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即先行開工,且逾期30日仍未繳納。 |
否 |
限2024-0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9-13 (2022-08-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1條第1款 文號:34-111-09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運作關注化學物質一氧化二氮,自110年5月等共計6筆輸入行為,貴公司未依「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規定逐日逐筆記錄,並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2-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10 (2021-06-10)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0-090204 事由:〔車號:BLY-1227〕經民眾檢舉駕駛人於上述時間,地點,任意棄置煙蒂,影響環境衛生及市容觀瞻。本案攝影採證,依法告發。﹝以下空白﹞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31 (2020-12-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34-110-030013 事由: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2月17日下午2時19分派員至貴公司(廠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二段46巷45之1號對面)稽查,貴公司於鋼瓶貯存區貯有商品名「一氧化二氮」(含量:99%W/W以上,數量:2支,含瓶身重共計54公斤),惟貴公司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0月30日公告之「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二,運作量應逐日逐筆記錄,並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
否 |
限2021-06-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19 (2020-12-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34-110-03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誤植講習人員 另開立裁處書34-110-030013 事由: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2月17日下午2時19分派員至貴公司(廠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二段46巷45之1號對面)稽查,貴公司於鋼瓶貯存區貯有商品名「一氧化二氮」(含量:99%W/W以上,數量:2支,含瓶身重共計54公斤),惟貴公司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0月30日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二,運作量應逐日逐筆記錄,並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
否 |
限2021-04-2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