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4 (2021-12-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120014 事由: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105號),查貴事業於110年6月18日變更機構地址,惟遲於110年10月21日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