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5-02-10 (2024-10-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4-020003 事由:貴公司中壢工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2103-14號),許可證有效期限自113年9月30日起至118年9月29日止。查貴公司中壢工廠前述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201至污染源E210蒸氣鍋爐之排放管道P074,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經查貴公司第一次檢測於109年9月9日(季別:七月至九月)執行定期檢測,依法應與第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相同季別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惟貴公司113年未於113年7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期間進行定期檢測,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3-26 (2008-02-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030029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