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44883108
管制編號: H4304590
事業名稱: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忠義里中華路二段二八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拉鍊及鈕扣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空氣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22-11-02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22-08-27
資料日期: 2025-06-1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水污染排放即時監測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5-28
(2018-12-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8-050029
事由:貴公司因清洗井水除砂器時不慎使泥黃色廢水經由RD03逕流廢水放流口排出,導致泥黃色廢水由一旁溝渠續流至承受水體,造成明顯色差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1
(2018-07-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文號:34-107-10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2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281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所提供之安全資料表,商品名「涂料PAINT」(計1桶,含桶重12公斤),惟依安全資料表含「甲基異丁酮(117-01)」濃度為5至10%W/W;另商品名「松香水」(計1桶,含桶重0.2公斤),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8月20日派員採樣送驗後,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7年8月31日(107)環檢一字第5375號檢測報告,確認該商品含「異丙苯」濃度達1.1%W/W;上開二商品成分濃度均已達管制濃度1%W/W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未於運作前(使用、貯存)向本府取得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規定,依法告發。
限2018-11-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07
(2017-02-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090005
事由:淨水處理製程,並產出淨水處理衍生之污泥,惟該製程及廢污泥產出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07
(2017-02-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90006
事由:貴公司105年1月2日、3日及同年9月29日、30日清運淨水沉澱槽槽底泥49.22、77.69公噸;查105年1月2日、3日及同年10月30日、31日清運污水槽槽底泥94.38、99.34公噸,惟皆未上網申報產出、貯存及清運情形。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07
(2017-02-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090007
事由:貴公司淨水及廢水處理衍生之污泥未與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簽訂廢棄物清除合約,擅自委託清除該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31
(2017-02-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
文號:40-106-080033
事由:淨水及廢水處理衍生之污泥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理。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8-03
(2016-06-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80016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2-22
(2012-12-2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4-102-020001
不須改善 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7-05
(2012-06-0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70008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2-25
(2008-01-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3月12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020029
限2008-03-12前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