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9 (2020-10-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臺端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17 事由:臺端於本市中壢區新生路二段60號旁巷弄內從事豬隻飼養,清點飼養豬隻267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飼養豬隻達200頭以上者),惟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逕將部分畜牧廢水貯留於畜牧場內,另一部分畜牧廢水則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池塘。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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