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1759468
管制編號: H43097023058
事業名稱: 揚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1-11-30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2-23
(2023-10-2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20700
事由:貴公司從事營建工程,未妥善管理與注意環境維護,致泥砂(泥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22
(2023-10-2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10923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第2類噪音管制區內公告禁止時段(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水泥車)從事營建工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9-14
(2023-08-2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12-090036
事由: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污染程度A=2,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新潤建設中山區長春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北市109建字第0048號,泥沙污染路面)(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5點經專案簽報核准。)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17
(2020-10-3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9-12048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禁止作業時段(每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具(吊車)從事營建工程之行為(吊掛鋼筋作業),惟未備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文件且未採取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10
(2020-11-0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9-120460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禁止作業時段(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具(吊車)從事營建工程之行為,且現場未備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文件備查及現場未採行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06
(2019-03-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050020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中壢區青溪段500-3地號等3筆土地承造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3日13時52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工地現場使用動力機具進行作業,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05年3月1日府環噪字第105004502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26
(2018-05-3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7-120098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中壢區永順街28號(永泰路與公園路二段附近)進行新建住宅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31日夜間11時19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刻正以水泥攪拌機及動力噴漿機進行作業,產生明顯噪音,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7
(2018-05-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7-110029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3日上午7時10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刻正以3臺挖土機進行作業,產生明顯噪音,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7
(2018-05-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7-110030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3日下午1時05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刻正以3臺挖土機進行作業,產生明顯噪音,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7
(2018-05-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7-11003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5日上午7時03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刻正以2臺挖土機進行作業,產生明顯噪音,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