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企業行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43870301
管制編號: H43097030679
事業名稱: 新通企業行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2-01-0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7-31
(2023-11-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3-070047
事由:貴行號於92年12月24日至111年10月15日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證號:桃回收字第0030-11號),查獲貴行號於111年6月至11月間,以每公斤5元至8元不等,將廢機動車輛拆解之泡棉等廢塑膠混合物,委託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金上利股份有限公司載運至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明鴻資源回收企業社處理,該廢棄物並遭棄置於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257、258、340、341、342、264、337、339及343等9筆地號(土地使用類別含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惟查貴行號未先與金上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清除廢棄物之書面契約。
限2024-0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40,000
分期繳款中
2024-04-12
(2024-03-0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3-040001
事由:貴企業行於本市平鎮區洪圳路378-1號從事廢機動車回收、貯存等作業,貴企業行原領有桃園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有效日期至111年10月15日止),目前登記證有效期限已逾期失其效力。案經本局113年3月5日派員稽查結果,現場貯存、堆置廢汽車約15台以上、拆解後廢引擎約10台,貴企業行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即逕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等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分期繳款中
2024-02-05
(2023-11-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3-020004
事由: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1月1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指揮檢警環搜索行動,查貴行於92年12月24日至111年10月15日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證號:桃回收字第0030-11號),查貴行於111年6月至11月間,以每公斤5元至8元不等,將廢機動車輛拆解之泡棉等廢塑膠混合物委託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明鴻資源回收企業社)處理,數量計22車次共387.46公噸,該廢棄物並遭棄置於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257、258、340、341、342、264、337、339及343等9筆地號(土地使用類別含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

訴願駁回
限2024-0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4-02-05
(2023-11-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3-020005
事由: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1月1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指揮檢警環搜索行動,查貴行於92年12月24日至111年10月15日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證號:桃回收字第0030-11號)查貴行於111年6月至11月間,以每公斤5元至8元不等,將廢機動車輛拆解之泡棉等廢塑膠混合物委託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明鴻資源回收企業社)處理,數量計22車次共387.46公噸,該廢棄物並遭棄置於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257、258、340、341、342、264、337、339及343等9筆地號(土地使用類別含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上述廢棄物清除前未與受託清除與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處分機關認定系爭廢塑膠混合物清除前,訴願人未與受委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尚非無據,惟就裁處罰鍰之計算尚有未洽,仍須釐清
限2024-02-01前改善
不須改善
2,520,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22-07-26
(2022-06-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1-111-070018
事由:查獲貴行廢機動車輛處理後之衍生廢棄物採露天貯存,未設有遮雨措施。
不須改善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7-26
(2022-06-3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070017
事由:查貴行車輛輪胎進出夾帶油污行經廠外致污染道路。
不須改善 4,8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7-07
(2022-06-0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1-111-070004
事由:查獲貴行廢車殼堆疊高度約7.3公尺,惟物品堆疊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
不須改善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6-27
(2022-05-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1-111-060003
事由:稽查時貴行正進行拆解作業,查貯存廠(場)區四周設置圍籬及設置貯存專區,惟廢機動車輛及其再生料、衍生廢棄物未分區貯存,且未標示其種類及名稱。
不須改善 2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5-19
(2021-10-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1-111-050009
事由:現場堆放大量廢機動車輛,惟貴事業未取得該址回收業之登記,即逕行堆置、貯存廢機動車輛。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19
(2022-04-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050008
事由:查貴行車輛輪胎進出夾帶油污行經廠外致污染道路。
不須改善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18
(2021-10-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050007
事由:查貴行車輛輪胎進出夾帶油污行經廠外致污染道路。
限2021-10-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22
(2021-10-0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1-111-040007
事由:貴行係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本府核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030-10號),經本局於110年10月8日派員前往稽查,違規情形如下:(1)分區貯存未有明顯標線或隔板(標準:應有明顯標線或隔板);(2)物品(廢車殼)堆疊高度約9.1公尺(標準: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3)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約29米(標準:不得超過20米);(4)廢車殼貯存區未有預留明顯走道(標準: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07
(2022-03-1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1-040002
事由:貴企業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務,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案經本局111年3月1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企業行廢機動車輛處理後之廢鉛蓄電池露天貯存於廠區(廢車儲存區1),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7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17
(2021-10-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1-111-010003
事由:貴行未經核准將廢棄機動車輛貯存於違反地點,未符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內容。
不須改善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17
(2021-10-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1-111-010004
事由:貴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未有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棄物污染地面及積水。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17
(2021-10-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010005
事由:貴行車輛輪胎進出夾帶油污行經場外致污染鄰近道路。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15
(2021-10-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1-110-120002
事由:臺端於本市大溪區東隆段1722地號作為廢棄車輛貯存場使用,惟臺端未於回收業登記證登載該貯存場之地號。
不須改善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1-24
(2021-06-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1-110-110003
事由:貴行於違反地點堆置廢棄車輛,未符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內容。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