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9 (2021-11-2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貴公司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120053 事由:查貴公司於該址從事聚乙烯醇(PVA)成品加工作業,製程使用聚乙烯醇以溫水及甘油加溫攪拌混合,係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產品,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化工業-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且製程產生之作業廢水經沉澱池後排放至承受水體-新街溪,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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