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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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2023-07-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2-080023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7月3日派員前往本市大園區大觀路500巷21號附近稽查,查貴公司進行整地並將地上之砂石分離,現場見得2台挖土機及1座洗石槽體(原工廠既有設施),並查貴公司之作業流程係以抽水馬達抽取田子心溪水至槽體內再以挖土機挖至廠區內砂石至槽體內進行洗石,惟作業時將未有效沉澱產生黃泥廢水排至地面再續流至田心子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