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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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2018-05-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00021 事由:貴公司(管制編號:H43A4782)從事印刷業,前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操證字第H4487-01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勾稽「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及「空污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發現貴公司105年度申報之原(物)料用量,超過原許可證登記之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7年5月22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22365號函要求貴單位提出實際用量之說明及證明文件,經查貴公司函覆資料,105年度低密度聚乙烯(LDPE)實際用量為907,525公斤(核定用量120,000公斤)、金屬袋實際用量為183,817公斤(核定用量120,000公斤)、真空袋實際用量為220,995公斤(核定用量120,000公斤)、鋁箔袋實際用量為219,639公斤(核定用量180,000公斤)、聚醯胺實際用量為83,795公斤(核定用量60,000公斤)、膠水實際用量為91,250公斤(核定用量36,000公斤)、醋酸乙酯(EAC/乙酸乙酯)實際用量為87,295公斤(核定用量36,000公斤)、聚酯薄膜實際用量為84,899公斤(核定用量60,000公斤),顯超過許可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9-19 (2016-08-1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空污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於105年12月15日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本府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90028 |
否 |
限2017-09-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3-02 (2012-02-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5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030002 |
是 |
限2012-05-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