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7375389
管制編號: H43B5262
事業名稱: 高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二○號
所在工業區: 中壢工業區
產業類型: 塑膠原料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2-06-15
資料日期: 2025-04-20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1-29
(2024-09-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110044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3010-04號),經查貴公司以貝克桶收集貯存新產品產生之高濃度製程廢水,並以軟管分別抽取該股廢水至金屬製廢水設備(貯存槽2座>生物處理槽4座>沉澱槽1座)進行處理;前述高濃度製程廢水亦有排入PE製廢水處理設備(SBR槽6座>沉澱池1座>污泥壓濾機)進行處理後再排入調勻槽(T01-1),惟未登載於許可文件,未依許可內容操作。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14
(2022-04-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
文號:34-111-060003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4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管制編號:H43B5262,廠址: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20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所提供化學品清冊單中含有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溴酸鉀」,查毒性化學物質「溴酸鉀」之安全資料表成分辨識資料已達列管濃度1%W/W以上,結餘量計(含瓶重)566.297公克;惟貴公司未於運作(貯存)前依法取得有效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
限2022-07-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12
(2022-03-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40016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貴公司周界外發現有異味污染之情事,續至貴公司前揭製程稽查,污染源設備槽型反應器(​E002)3台作業中,再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洗滌器壓降為​75mmH2O(許可證操作條件為15~​45mmH2O),查獲貴公司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
限2022-03-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5-20
(2021-01-1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文號:34-110-050027
事由: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11日上午10時43分派員至貴公司(管制編號:H43B5262)稽查,貴公司於2樓實驗室化學品櫃貯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乙酯」(含量:99%W/W以上,共計1瓶926.05公克),惟貴公司未於運作(貯存)前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取得有效之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16
(2018-03-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
文號:34-107-04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貴公司中壢廠現場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環己烷」、「丙烯酸丁酯」係以50加侖桶包裝,惟其包裝未標示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以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電話等內容,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
2018-04-16
(2018-03-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
文號:34-107-040003
事由:貴公司中壢廠現場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環己烷」、「丙烯酸丁酯」係以50加侖桶包裝,惟其包裝未標示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以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電話等內容,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