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企業行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43870301
管制編號: H44097005784
事業名稱: 新通企業行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1-12-0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9-27
(2021-06-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1-110-090007
事由:臺端領有本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030-10號,回收場地址:平鎮區洪圳路378之1號),案經本局於110年6月18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員林路二段382巷78弄29-1號後方稽查,臺端將該址作為廢棄車輛貯存場使用,惟臺端未於回收業登記證登載該貯存場之地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規定。
限2021-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21
(2019-10-0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
文號:45-108-100001
事由:貴事業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經查貴事業機構地址於108年7月18日辦理商業登記變更,卻遲至108年9月3日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辦理業者基本資料變更,又遲至108年10月2日始送函文至本局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變更,未依規定於變更後15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構辦理。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20
(2019-04-1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5-108-060001
事由:1.依據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從事回收拆解作業者,廢車殼貯存區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其餘各區應預留明顯走道...」,現場經查廢車殼貯存區走道上堆置廢車殼及廢車,未依規定留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 2.現場「廢車貯存區1」未依規定存放廢車(目前為養豬區)。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20
(2019-04-1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5-108-06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1.依據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從事回收拆解作業者,廢車殼貯存區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其餘各區應預留明顯走道...」,現場經查廢車殼貯存區走道上堆置廢車殼及廢車,無明顯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2.現場「廢車貯存區1」未依規定存放廢車(目前為養豬區)。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
2019-04-24
(2018-12-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5-108-040001
事由:經查「廢車儲存區3」、「廢車殼儲存區1」、「廢車殼儲存區2」堆疊高度已違反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27
(2018-04-2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7-110036
事由:貴企業行場區旁溝渠有油污污染情事,經查為場內設置之機動車輛廢油貯存區,殘餘廢油經油水分離設備分離,惟收集成效不佳,致廢機油(含油脂)流於場區外雨水溝,續流至茄苳溪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22
(2018-05-3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1-107-100009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物品堆疊高度為7公尺、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超過20公尺、現場各區未有預留明顯走道,未符合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4
(2018-09-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
文號:45-107-100001
事由:經查現場「廢車儲存區3」及走道堆置大量廢車殼及部分廢車,未依規定留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已違反「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限2018-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31
(2018-03-2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7-080012
事由:貴企業行員工作業不慎導致廢機油滴漏於廠區地面,經雨水沖刷至廠外水溝,污染水溝。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