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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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2021-11-08)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10015 事由:貴公司於廠區內地平面所堆置土石方體積達3,000立方公尺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14 (2021-11-08) |
新北市 |
主旨: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10016 事由:貴公司於廠區內地平面所堆置土石方體積達3,000立方公尺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2-01-14 (2021-11-08)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1-010023 事由:貴公司於廠區內從事土石方之堆積置、回收、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填埋處理,且其堆置總體積約為3,600立方公尺,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即逕行貯留廢水並回收使用。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14 (2021-11-08) |
新北市 |
主旨: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1-010024 事由:貴公司於廠區內從事土石方之堆積置、回收、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填埋處理,且其堆置總體積約為3,600立方公尺,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即逕行貯留廢水並回收使用。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