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2024-01-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40056 事由:案經本局於113年1月26日派員前往本市大溪區齋明街62巷95號稽查,臺端於該址從事豆類加工食品製造業,查獲臺端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進行燃木鍋爐使用之燃料,惟臺端未具備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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