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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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2022-02-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1-050001 事由:一、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回收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變更。」暨第2項規定(略以):「申請前項第一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合先敍明。 二、貴公司111年4月11日以網路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之機構地址變更(原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二段19號,變更為桃園市大溪區南興里20鄰員東路522號),惟檢視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已於111年1月25日完成公司登記資料之公司所在地變更,貴公司未於15日內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之機構地址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