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昌豆皮店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5262519
管制編號: H44A9707
事業名稱: 源昌豆皮店
事業地址: 桃園市大溪區月眉里信義路四七○號
所在工業區: 其他工業區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0-08-11
資料日期: 2026-01-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11-10
(2025-08-2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110010
事由:案經本局前於113年11月20日派員前往臺端(即源昌豆皮店)位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複查,該廠係從事食品製造業(豆皮製造),查該廠設有燃木鍋爐,現場燃木鍋爐運作中,使用營建工程產出廢木材(板)(廢棄物代碼:R-0701),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本局再於114年8月21日派員複查,稽查時現場燃木鍋爐運作中,仍以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惟查臺端仍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
不須改善 12,000
尚未繳款
2025-10-11
(2025-07-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100018
事由:案經本局前於114年7月18日派員會同本案相關人員至本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到案說明,於114年7月7日至本市桃園區皮寮段334地號稽查時,現場見有棄置3袋太空包承裝之廢棄物,目視廢棄物疑似鍋爐爐渣灰土,經行政調查該廢棄物(3袋太空包,內容物:木屑、燃燒後之木炭灰燼、釘子)係來自臺端位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產生之鍋爐燃燒殘渣;本局再於114年7月22日派員前往臺端位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所經營之源昌豆皮店稽查,該廠從事食品製造業(豆皮製造),稽查時作業中,查廠內廢棄物樣態(內容物:木屑、燃燒後之木炭灰燼、釘子)與前揭廢棄物相符,經臺端表示其燃燒後之鍋爐爐渣係以太空包一袋為單位交由自然人,惟臺端未將燃木鍋爐燃燒廢木材產生之「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099)」委託及簽約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不須改善 12,000
尚未繳款
2025-07-12
(2024-11-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70016
事由:案經本局前於113年7月7日派員前往臺端(即源昌豆皮店)位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稽查,該廠係從事食品製造業(豆皮製造),查該廠設有燃木鍋爐,並該鍋爐使用營建工程產出廢木材(板)(廢棄物代碼:R-0701)屬再利用行為,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臺端於113年9月9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同(113)年11月20日派員複查,稽查時現場燃木鍋爐運作中,查廠內鍋爐使用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臺端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4-11-08
(2024-07-0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110015
事由:案經本局於113年7月7日派員前往臺端(即源昌豆皮店)位於本市大溪區月眉里信義路470號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豆皮製造,廠內設有燃木鍋爐,查該鍋爐使用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臺端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
限2024-09-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4-110010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7
(2022-09-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120015
事由: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2-23
(2022-02-0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20083
事由:稽查時臺端燃木鍋爐作業中,查獲鍋爐使用之燃料係業者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 惟臺端未具備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不須改善 24,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12-02
(2021-11-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20005
事由:稽查時臺端燃木鍋爐作業中,查獲鍋爐使用之燃料係業者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 惟臺端未具備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不須改善 18,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11-17
(2021-07-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10052
事由:案經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本市大溪區月眉里信義路470號稽查,查獲臺端於該地點逕行收受營建工程之廢木材,從事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告發,並經本局限期改善且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10年7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臺端仍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從事廢木材(板)做為燃料之再利用行為,未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29
(2021-03-2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90085
事由:案經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本市大溪區月眉里信義路470號稽查,查獲臺端於該地點逕行收受營建工程之廢木材,從事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限期改善並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10年3月25日派員前往複查,臺端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從事廢木材(板)做為燃料之再利用行為,未於限改期限內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48,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1-08-12
(2020-08-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80035
事由: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8月6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不須改善 54,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7-16
(2020-07-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70055
事由: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7月22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不須改善 48,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5-20
(2020-07-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50058
事由: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7月20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不須改善 42,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3-18
(2020-06-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30050
事由: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6月3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第一項(十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告發處分。
不須改善 36,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2-03
(2020-05-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20004
事由: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5月21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第一項(十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告發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12-16
(2020-05-2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20055
事由: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2月15日 、同年5月15日、同年5月21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第一項(十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告發處分。
不須改善 24,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10-27
(2020-05-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00048
事由: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惟本局於109年2月15日 、同年5月15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第一項(十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告發處分。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26
(2020-02-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80052
事由: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即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本局於108年11月5日依法告發,限期至108年12月5日17時前完成改善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於108年12月9日桃環稽字第1080104925號函,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17時止。然本局於109年2月15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廢木材再利用行為,依法按次處分。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6-01
(2019-11-0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60003
事由:廠內燃木鍋爐末端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