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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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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2025-01-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14-100006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21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勘查,稽查時現場1台怪手挖掘分選作業中,查現場雖有1名人員手持水管灑水,然而灑水區域並未在怪手作業區,致灑水範圍及效能不足,導致怪手挖掘分選作業時產生揚塵,並散布在場區周界且明顯可見揚塵情形,惟無適當防治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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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2024-12-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4-020019 事由:1、案經桃園環保局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 」申請解除列管場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4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複查,發現仍有營建混合物等廢棄物堆置,並有3名員工進行人工分類作業,經員工聯繫雇主洪志祥表示,該址為雋恩公司所使用,經查雋恩有限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廢棄物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限期113年12月16日前清理完成。 2、本局113年12月18日前往複查,仍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否 |
限2025-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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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2024-09-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3-110014 事由:1、案經桃園環保局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 」申請解除列管場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4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複查,發現仍有營建混合物等廢棄物堆置,並有3名員工進行人工分類作業,經員工聯繫雇主洪志祥表示,該址為雋恩公司所使用,經查雋恩有限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廢棄物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限期113年6月10日前清理完成。 2、本局113年9月26日前往複查,仍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否 |
限2024-12-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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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2024-06-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3-070037 事由:1、案經桃園環保局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 」申請解除列管場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4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複查,發現仍有營建混合物等廢棄物堆置,並有3名員工進行人工分類作業,經員工聯繫雇主洪志祥表示,該址為雋恩公司所使用,經查雋恩有限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廢棄物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限期113年6月10日前清理完成。 2、本局113年6月21日前往複查,仍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否 |
限2024-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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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2024-04-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3-050055 事由:1、經查桃園環保局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 」申請解除列管案附之核准解列公文及稽查紀錄,本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瑞興段1378地號)之廠址,係為桃園環保局111年所查獲貴公司未經許可所堆置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及廢木材混合物,本局於112年8月28日追蹤時現場廢棄物已清除。 2、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4月24日派員至該址複查,發現仍有營建混合物等廢棄物堆置,並有3名員工進行人工分類作業,經員工聯繫雇主洪志祥表示,該址為雋恩公司所使用,經查雋恩有限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廢棄物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6-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070037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