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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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2024-06-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90018 事由:查貴公司前述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依據環境部公告(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21046800號公告,其污染源污染源E101化學蒸著沈積機、E102酸鹼清洗作業區、E103快速升溫退火爐、E107酸鹼清洗作業區作業區、E108乾蝕刻區、E111清洗作業區之排放管道P101、P103,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本年度應於113年6月30前完成檢測,惟貴公司迄今尚未申報檢測,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9-13 (2024-09-1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3-090026 事由:經查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林○○係擔任貴事業楊梅廠(管制編號:H4502863)專職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惟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7月31日環循利字第1136114448號函查詢結果,該名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兼任貴公司非屬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所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核已違反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 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之公告事項二「…事業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屬應取得自行處理許可文件之事業,除擔任設施機構之負責人或主管外,亦不得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