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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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2021-02-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3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 文號:30-110-030001 事由:貴事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類別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5)貯存設施,依據水污法第33條第2項及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貴事業應於每年1月、5月、9月之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記錄及申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4個月之紀錄,惟至110年1月31日前(110年1月31日因遇例假日故截止日順延至110年2月1日)貴事業尚未完成申報,核已違反水污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 |
否 |
限2021-03-31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