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2999056
管制編號: H45A0839
事業名稱: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桃園市楊梅區高上路一段五八七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砂、石採取及其他礦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
資料日期: 2025-02-0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5-14
(2023-12-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50021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2月22日派員至本市楊梅區高上路一段587號稽查,該址係貴公司土石方堆置場,現場查獲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情形如下: 1.第4條:稽查時皆未見自動或人工灑水作業,未在堆置期間噴灑,未明顯見得堆置物料保持濕潤,未每日記錄用水量,缺失點數4點。 2.第6條第2款:舖設鋼板,惟有路面色差,缺失點數4點。 3.第6條第3款: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缺失點數10點。 4.上述缺失共計18點。
限2023-1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09
(2023-12-2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50004
事由:案經本局於112年12月21日派員至本市楊梅區高上路一段之道路稽查,查獲貴公司車輛駛出大門時輪胎夾帶出之泥沙(土),明顯污染路面。
限2023-1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4-30
(2023-12-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40013
事由:案經本局於112年12月19日派員至本市楊梅區高上路一段之道路稽查,查獲貴公司砂石工程車行進時輪胎夾帶出之泥沙及紅泥土,明顯污染路面,造成道路污染。
限2023-12-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14
(2020-05-1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22
事由:稽查時發現貴事業洗車廢水(WM01)直接流至清水池(S01),未依許可登載先匯集至逕流廢水沉砂池(ST01),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03
(2018-03-13)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7-050006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 (工程名稱:南港經貿段案商辦大樓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5建字第0288號)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27
(2018-03-24)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7-030079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 (工程名稱:南港經貿段案商辦大樓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5建字第0288號)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06
(2017-11-29)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6-120022
事由: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臺北市立大學圖書館改建工程,建號:北市105建字第0153號)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04
(2017-06-2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6-070016
事由: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工程名稱:臺北市立大學圖書館改建工程,建號:北市105建字第0153號)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7-28
(2014-07-07)
觀音區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03-07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徹銷原處分查明後另案裁處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0-12-27
(2010-11-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099-120513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