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2 (2025-08-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臺端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4-100047 事由:查臺端於本市楊梅區大平段1061地號土地經營之杏雲畜牧場,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8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清點飼養豬隻544頭,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規模(飼養豬隻達200頭以上者),惟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逕將畜牧廢水貯留於場內。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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