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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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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2023-12-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貴公司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停工。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40004 事由: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0日、11月23日、12月5日及12月8日皆派員至本市楊梅區高鐵南路十段599巷118號稽查,稽查時現場製程作業中,查獲貴公司111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之有機溶劑年使用量已達環境部公告之第八批第二類有機溶劑作業程序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者),惟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否 |
限2024-07-31前改善 待改善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