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2 (2022-04-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1-040021 事由:臺端(即永鑫實業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1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68號),查臺端於108年12月17日變更機構地址,惟遲於111年2月16日於E化審查系統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機構地址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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