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33137604
管制編號: H4601049
事業名稱: 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南山路二段一二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汽車零件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空氣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21-06-01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08-04-29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0-09-25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1-02-20
資料日期: 2024-05-0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6-29
(2023-06-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12-060003
事由:本府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同法第16條規定於112年6月27日府環水字第1120165386、11201653861號公告「本市蘆竹區長安段283(部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13
(2023-02-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
文號:32-112-020001
事由:(一)本府業於110年12月23日府環水字第1100340856號函命貴公司依土污法第7條第5項規定,採取場址應變必要措施(於111年12月31日改善完成),於說明三、(三)敘明,請於文到90日內提出應變必要措施及改善計畫,經本府審查後核定據以實施。 (二)本府於111年6月13日府環水字第1110157602號函備查貴公司「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修正3版)」,且貴公司於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內容第九章(清理或污染防治)、9.2(污染防治對策)、四(廢棄物污染防治計畫)中敘明,「...,破碎之RC皆以營建土石方運送至合格處理場處理,...」。 (三)貴公司於111年12月29日提送「土壤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初稿)」,於內容4.3.3(開挖排客土作業)、三(營建廢棄物暫存區)中敘明,「...因破碎之RC塊與地表下土壤接觸面無受土壤污染之情形,故後續作為級配料回填復原其地表」(P.4-10),明顯與本府核定「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修正3版)」內容不一致。 (四)上述事件,貴公司已違反土污法第7條第5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20
(2022-11-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2項
文號:32-111-120001
事由:(1)本府環保局於110年12月23日府環水字第1100340856號函說明三、四中敘明,貴公司執行應變必要措施需於每季(每年1、4、7、10月15日前)提送工作進度報告至本局備查。 (2)貴公司截至111年11月15日仍未提送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111年第3季進度報告。 (3)上述事件,貴公司已違反土污法第7條第5項暨第15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1-30
(2022-11-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2項
文號:32-111-110001
事由:(1)本府環保局於110年12月23日府環水字第1100340856號函說明三、四中敘明,貴公司執行應變必要措施需於每季(每年1、4、7、10月15日前)提送工作進度報告至本局備查。 (2)貴公司截至111年11月15日仍未提送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111年第3季進度報告。 (3)上述事件,貴公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尚未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