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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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2023-06-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100049 事由:未有標示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分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否 |
限2023-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30 (2023-06-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100050 事由:未申報相關產出及貯存情形 |
否 |
限2023-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30 (2023-06-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00051 事由: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操作。 |
否 |
限2023-09-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20 (2022-02-2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30 事由:一、本案係辦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元件檢測。二、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塑膠及合成樹脂造程序-壓克力樹脂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321-00號),本日稽查時污染源操作中,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作業,本日會同廠方人員共計進行265點次設備元件抽測,檢測結果元件編號M02F3R29X070LE07檢測值10207ppm(背景值6ppm),淨檢測值10201ppm,元件編號M02F3R29X040LE22檢測值12263pm(背景值6ppm),淨檢測12257ppm,元件編號M02F3R25X020LF01檢測值11532pm(背景值6.8ppm),淨檢測11525.2ppm,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分。 |
否 |
限2022-04-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30 (2020-02-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60077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酸醇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6330-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於排放管道(P001)採樣檢測結果,異味:1,29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異味:1,00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30 (2020-02-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60078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證字第H3515-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於排放管道(P301)採樣檢測結果,異味:3,09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異味:1,00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21 (2020-02-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23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所發之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壓克力樹脂製造程序(M02)」證號:H6321-00號,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現場進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其中設備元件編號:M02F1T20a100LP26濃度檢測值為14,731ppm(背景為12.1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規定告發處分。 |
否 |
限2020-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25 (2017-07-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38 事由:貴公司(蘆竹廠)係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酸醇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證號:H3513-03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7月6日至貴公司(蘆竹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M01F3R31X180LF09檢測濃度1萬824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限2017-09-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1-19 (2008-09-1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1月1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17 |
否 |
限2009-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