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3509611
管制編號: H4604317
事業名稱: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
事業地址: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北路三○九巷二八號
所在工業區: 海湖工業用地
產業類型: 有害廢棄物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5-1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7-19
(2021-06-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文號:44-110-070014
事由: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函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三)規定辦理,經本局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產品申報異常,復經貴事業函復且經本局查詢後已完成修正,惟貴事業申報資料錯誤之事實,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1
(2020-01-1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
文號:32-109-080002
事由:經查貴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運作土地(本市蘆竹區出水段515、516、517、518、520、521、522、523、525地號等9筆土地)經本府辦理「108年度桃園市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驗證成果,顯示貴公司所在土地仍有一點位(CXC-S07-05)土壤重金屬銅項目檢出濃度455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本府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同法第16條規定於109年1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90002781號公告及府環水字第10900027811號公告「蘆竹區出水段515、516、517、518、520、521、522、523、525地號等9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公告貴公司含銅廢液廠為污染行為人。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03
(2017-04-2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01
事由: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2)旁私設逕流廢水收集井,並以幫浦將廢水打入廠內萃取製程,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內容不符,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不須改善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7-30
(2015-07-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
文號:44-104-070005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6-28
(2014-03-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6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原處分開立對象錯誤…。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3-08-08
(2012-03-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2-080009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7-26
(2012-03-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2-07005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6-02
(2012-03-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060003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4-16
(2012-03-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1-040007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3-10
(2009-09-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4月02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098-110036
限2010-04-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