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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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2025-04-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命貴公司全部停工至同意試車日前(114年3月28日至114年4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50001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4年3月28日本市蘆竹區八股路203號旁灌溉溝渠稽查,現場見有黃褐色廢(污)水,沿線巡查,查該股黃褐色廢水係貴公司以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放流水做為再生水水源,水源經濾布濾池、UF產水池、逆滲透等設備處理後產生再生水及放流水,再生水予他人使用。114年3月28日及4月22日稽查時廢水處理設備皆運作中,且有廢水排放,查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及定義列管之事業(再生水經營業);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逕行營運並排放廢水。 |
否 | 不須改善 |
2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