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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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2019-03-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07002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8日派員前往稽查,專責人員余明洲先生外出,未在現場,貴事業未備有請假紀錄簿備查,上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06 (2020-12-3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10011 事由:(一)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二)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及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二)依貴事業函文所述:「…本公司二廠於歇業前已將相關廢棄物清除完成,此次清運廢棄物未進行申報及開立聯單,且現未能提出佐證資料,為本公司一、二廠交接時造成此失誤」。 (三)另依據本局109年12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貴事業委託代辦業者林小姐表示:經查E-0222尚有貯存未申報清理,另D-0299及D-2403部分確實已清理,惟負責人員業已離職,已無法確認是委託那家清除處理業者清理及申報,故亦未能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四)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及進行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否 |
限2021-03-15前改善 待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