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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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2018-07-3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7年12月5日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本府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10005 事由:吸附設備(A202)及洗滌塔(A203)之效率驗證,現場產品巴塞治製程及防制設備操作中。檢測結果為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削減率)為19.7%,未達操作許可核定(許可證頁次:10/20)吸附設備(A202)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應大於80%及洗滌塔(A203)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應大於30%,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25 (2018-07-3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現場已完成改善,不另限期改善通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90033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製藥/一般製造程序-其他西藥製造程序(M01)」, 操證字第H5699-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7月31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時,污染源操作中,惟發現防制設施洗滌塔(A203)無洗滌液(現場流率為每分鐘0公升),未符合許可證第10頁洗滌塔設備洗滌液流率項目,操作值應介於每分鐘80至240公升之操作條件,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