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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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2021-12-16) *違規情節重大 |
桃園市 |
主旨:命貴公司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20022 事由:貴公司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廢水,繞流排放廢水經檢測結果含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銅為646mg/L(標準3.0mg/L),鎳為949mg/L(標準1.0 mg/L),依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令,本案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為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屬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命貴公司停工。 |
是 原告撤回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2-03-08 (2021-06-16)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1-030294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BGP-6797)之駕駛人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香菸塑膠膜),致污染環境。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22 (2021-12-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050034 事由:污泥貯存區未依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管理辦法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並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標示廢棄物名稱、日期、數量、成分及標誌。 |
否 |
限2022-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5-23 (2021-12-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17 事由:貴公司代操作者(咊宙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咊宙公司)人員坦承將 T01-03 酸高濃度槽及T01-04高濃度貯槽之廢水打入T01-05批次處理槽,並承認T01-05批次處理槽自106年設廠即從未加藥(氯化鐵、硫化鈉、液鹼),現場勘查T01-05僅有液鹼設有加藥機及管線,其餘高分子及氯化鐵均無加藥機及管線,與貴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不符,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限2022-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5-23 (2021-12-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4條第1項第3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50018 事由:未依規定申報代操作者名稱及代操作者人員姓名。 110年12月17日廢水排放專用水錶讀值為159,013立方公尺並比對110年12月16日廢水操作紀錄讀數156,683立方公尺,用水度數相差2,000餘立方公尺明顯不符,代操咊宙公司廢水專責人員表示貴公司廢水實際產出量大於放流水許可最大量,遂以放流水許可最大量日平均值作為製程用水量進行虛偽登載廢水每日操作記錄,惟超出水量之部分,利用貴公司星期日未作業時段,虛偽登載用水用電紀錄,以拉近許可最大量之日平均值。 代操咊宙公司廢水專責人員表示貴公司廢水實際產出量大於放流水許可最大量,遂以放流水許可最大量日平均值作為製程用水量進行虛偽登載廢水每日操作紀錄,惟超出水量之部分,利用貴公司星期日未作業時段,虛偽登載用水紀錄,以拉近許可最大量之日平均值,並依此登載數據上網申報。 |
否 |
限2022-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11 (2018-10-01) *違規情節重大 |
北區督察大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15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2-070001 事由:本署110年12月16日及17日派員會同相關單位查察,經於繞流排放口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2,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