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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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2017-04-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6-070045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106年4月5日前往稽查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桃園市蘆竹區水尾段487之1地號從事廠房新建工程,現場承攬業者為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現場設有洗車台及簡單之沉澱池。稽查時現場其卡車進出清洗輪胎及洗路機沖洗後,廢水污泥未有效收集至沉澱池,逕行排入南崁溪,污染承受水體,在水污染管制區內其洗街車清洗後之污水,未有效收集,造成水體污染及棄置污泥於南崁溪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