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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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2014-04-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6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0-28 (2008-09-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11月14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100054 |
否 | 限2008-11-14前改善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8-19 (2010-07-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9月06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80044 |
否 |
限2010-09-06前改善 待改善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13 (2023-01-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第1項 文號:34-112-060010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1月8日派員會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搜索行動,查獲貴公司廠內4樓貯存128桶(20公升裝) 55%氫氟酸,外包裝標籤已被人工撕除,外包裝及貯存地點周邊均無可供辨識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01 (2023-02-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6條第1項 文號:34-112-030003 事由:該公司111年6月、7月(臨時證S003-01-00471,證件有效日期自111年2月1日至111年12月21日止)及111年12月(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桃園市關核字第000126號,證件有效日期自111年12月21日至116年12月20日止)皆未依規定製作紀錄及申報,屬未紀錄未申報,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
否 |
限2023-05-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19 (2021-08-3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30031 事由:未依規定每日記錄 |
否 |
限2021-09-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19 (2021-08-3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30032 事由:未依規定每日記錄 |
否 |
限2021-09-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尚未繳款 |
2023-03-21 (2023-01-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30033 事由:案經本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1月8日前往貴公司(大園區中山北路280巷16號)稽查,查貴公司產品中有氟化鎳、醋酸鎳、硫酸鎳銨、草酸鉀、焦磷酸銅等產品,惟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僅有硫酸銅及硫酸鎳產品,未依廢棄清理法規定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08 (2023-01-08) *違規情節重大 |
桃園市 |
主旨:命貴公司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50012 事由:貴公司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查貴公司廢水重金屬處理藥劑(硫化鈉)貯存桶未有藥劑貯存(環保署曾於111年11月14日進廠督察之情事)、廢水排放時段集中於周六或周日凌晨之稽查人力薄弱時段,且屢次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廢水達管制標準限值五倍以上之嚴重違規,且亦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重金屬等污染情事,核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36條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爰依同法第40條及第73條第5款、第6款規定所認之情節重大,命貴公司停工。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3-02-22 (2023-01-08) |
桃園市 |
主旨:停止營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2-020028 事由:案經本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1月8日前往貴公司(大園區中山北路280巷16號)稽查,查獲貴公司現場有不明貝克桶約11桶(裝載電鍍廠產出之含鎳廢液),經查該含鎳廢液係收受來自光美企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冠陞企業社,並作為貴公司廠內原料之用,惟貴公司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逕自受託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