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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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2024-02-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30033 事由:案經本局113年2月20日至本市大園區港口段203地號勘查,貴公司於該址從事回收物料批發業,入內巡視見有廢鐵及設備堆置,查貴公司向事業端標售二手設備及廢鐵(R-1301),貴公司表示廢鐵部分後續將售予廢鐵回收再利用廠進行再利用煉鋼作業,該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鐵,惟未檢具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鐵再利用)即逕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