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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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2019-05-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令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停工及限期於108年11月29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80032 事由:貴公司從事化學製品製造業,製造印刷電路板及電鍍用之相關化學原物料,包括:內層黑化及後處理劑、清潔劑及抗氧化劑等,現場使用濃度小於15%之甲醛,統計107年年用量達161.6公噸,且設有攪拌槽13槽與原料儲存桶8桶,經確認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