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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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2022-03-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70007 事由: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聚胺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PU皮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第H6682-00號),採用洗滌塔(A101)及吸脫附及冷凝設備(A102)串聯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許可核定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分別為洗滌塔15%、吸脫附及冷凝設備85%,串聯總處理效率為87.25%;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3月18日派員執行前述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串聯之前後端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處理效率(削減率)為0.7%,未達許可證核定之處理效率(削減率),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
否 |
限2022-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