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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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2024-10-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1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110018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混凝拌合程序(含堆置場)(M01),證號:H4535-11號」,本案前於113年7月9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及攝錄影監視系統功能規範,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本府爰限期貴廠於113年10月8日17時前完成改善。經本府環保局113年10月17日至現場確認前開違規事項(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及攝錄影監視系統功能規範),惟發現貴廠上開缺失仍未符合逸散管理辦法之規定,核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依法告發處分。 |
否 |
限2025-0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08 (2022-03-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1-040024 事由: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及貴事業林口廠(管制編號:H480192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於110年9月7日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在案,其廢清書登記資本額為1,702,100,000元,且廢水處理程序(370001)產生非有害污泥事業廢棄物〔污泥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999)〕最大月產量為211.29公噸,已逾100公噸,依前揭規定應設置至少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1人,惟貴事業林口廠迄今尚未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並經審核通過,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2-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4 (2017-11-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6-12002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未隨車攜帶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不須繳納 |
2011-10-21 (2011-08-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100015 |
否 | 不須改善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2-12 (2008-01-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勒令停工限改日期:097年04月2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097-020001 |
否 |
限2008-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